日前,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走访调研。调研发现,对于AB集团这种品消费群体广、产品易仿冒的公司,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仿冒、假冒市场大,侵权产品来源地隐蔽性强,侵权人比较散。 目前,AB集团被侵权产品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大小商品批发市场,再由各大批发市场散布到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因此侵权的地域性特别广,造成大假成本高,企业难以应对。 取证难,查找实际侵权人更难: AB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讲,在很多批发市场,通常都以AB作摆设,在实际交易中通常都是通过先谈后发货的形式,整个交易过程中侵权人跟侵权产品并不同时出现,这对于所要求的“人赃并获”就增加了困难。同时由于小商品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对于摊主的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不作规范,基本无书面材料可查询,由于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制造者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容易形成攻守同盟,而工商部门在销售商处查获的侵权产品说量不大,因而处罚往往较轻。销售者往往在遭受处罚时并不愿意说出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地跟销售地可能相距甚远,更增加了侵 权行为的隐蔽性。 面广额小的侵权行为行政惩罚力度不大: 从AB公司历年打假看出,该公司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达到打击侵权人的目的。但是从其通过行政手段打假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为了达到打击侵权人的目的,公司付出的成本甚大。由于行政惩罚的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侵权产品的数额。而对于易发现的侵权行为往往都是小额侵权人,因此,公司必要追根求源,寻找最终的产品制造人。对于零售商或者批发商,由于侵权产品数额不大,行政处罚对其威摄力不大,因此,往往是在一次打假后就又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同时,通过行政处罚,对于公司所付出的打假成本并不能得到赔偿,造成公司运行成本增加,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在听取了相关问题后,针对AB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1.加强企业销售网络的建设 作为面向全国的知名企业,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通过布点的方式一方面扩大自己的销售市场,同时可以扩大对侵权行为的布控。通过下放部分销售利润给销售商,使销售商成为自己知识产权保护的同盟者。由销售商对本地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便于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以及制造地,也可以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对侵权人的保护。 2.采取一定的技术手给自己的产品加上防伪标志,并扩大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和仿制品区分能力 品牌是企业的真正生命力,侵权者损害的不仅是企业所应有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动摇了企业的命脉。因此,企业有必要的成本对自己的品牌予以提前保护,采取防伪标志同时也是企业品牌显著性特征的内在要求,是不同商标以外的企业独特性的标志。 3.成立专门的行政打假、司法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队伍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一个巨大的特点就是时效性强,能够迅速及时地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扩大。正如上述,其存在的问题是:一、行政处法对于小额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大。二、权利人损失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通过司法保护,上述问题即可以得到解决。对于小额侵权行为,企业往往考虑获赔数额与付出成本不成对比,因而往往放弃对小额侵权行为的诉讼。而采取行政措施,发现一个打击一个,但是,这样效果并不明显,小额侵权行为仍然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小额侵权行为,最终的获赔数额与侵权产品的量并不必然挂钩。知识产权纠纷中,有一个重要的赔偿标准就是法定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了在侵权人所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二款提到:“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适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因此,AB集团作为拥有“AB”的知名企业,其在面对小额侵权行为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保护最为适当。对于小额侵权行为,AB集团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小额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在小商品市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连续性等等都作为最终确定赔偿的考虑因素。通过对零售商或者批发商侵权行为的打击,一方面可以督促零售商或批发商披露最终的侵权产品生产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假冒市场的存在,使得侵权产品最终失去其生存环境。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国强民富的有力保证,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后将一如既往的支持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为民营企业生命力的延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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